(1)基层团委转出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当保留存根,以备考察。
(2)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组织。转出单位的团组织要通知有关团委,申明遗失的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同时另行补发介绍信。对遗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团员,应根据情况进行批评教育。
(3)团员档案材料应与团员组织关系同时转出,遇到没有档案材料的,应在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备考”栏中说明。
(4)接受团员组织关系时,对只有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档案材料,也没有在“备考”栏内注明的,被介绍单位可先接转其组织关系,然后由本人或团组织向原单位索要材料。如档案材料遗失或原单位已撤消,材料无处可查,可由现在单位的团组织研究决定,补填“团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