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人在团内选举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性别、年龄、职业、身份、民族,都平等参加选举。选举人在选举中只能行使本人的权利,任何人在选举活动中都没有特权。在一次选举中,发出选票数应与参加选举的人数相等,收回选票数应等于发出选票数。如果收回选票数少于发出选票数,则可能有的选举人在拿到选票后,出于某种原因没有投票(以不投票的方式表示弃权),这种情况是正常的。如果收回票数多于发出票数,则有伪造投票或其他舞弊的可能。这违反了选举权的平等原则,除查明予以处理外,这次选举应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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