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直工字[2003]63号)
省直各部委厅局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
近年来,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努力探索创新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促进了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同时也应看到,当前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建工作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抓好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抓好企事业单位党建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需要。各单位党组(党委)和各级基层党组织要从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这个高度,从促进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这个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
二、要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作用。厅局所属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省直机关厅局所属科研院所等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它实行党委领导下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三、要明确企事业单位党建工作目标。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目标是:(一)建设一个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锐意改革,廉洁奉公,得到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二)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和党务工作者队伍;(三)建立一个适应单位改革和发展要求,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党建工作机制;(四)建立一套能够保证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制度;(五)探索一条符合党和国家发展战略,能够发挥自身优势,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增强实力的发展路子。
四、要着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企事业单位要着力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把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水平高、遵纪守法、事业心强、群众拥护的人才选拔进领导班子。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班子成员的整体素质。
五、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1、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企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委员会都要经选举产生。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党组织任期届满,无论领导班子是否有变动,都要进行换届选举。
2、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解决好党组织负责人的配备和工作机构问题。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党组织负责人,并建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规模较小单位,可以由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工作“一肩挑”,党组织的工作机构与行政部门合署办公,但必须明确党组织工作机构名称,其主要负责人应由党员担任。实行公司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员行政负责人的配备要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求,按规定在党政组织中交叉任职。原则上要求以不低于职工总数1%的比例配备党务政工人员,并列入管理人员编制。
3、根据企事业单位改革和生产经营的新变化,设置党组织和调整党组织隶属关系。企事业单位党支部可以建在所属的科研室、课题组、车间、项目部或系(部)等,关闭停产、人员已散的单位,可以生活区为单位建立党支部。在改组、改制过程中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设置和调整要同步进行。停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在启动运作程序初期,党组织设置一般不变,待善后工作结束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方可撤销;对于企业破产过程中分离重建的企业,党组织的调整可采取先设立后撤销的办法,新企业党组织成员与原企业党组织成员交叉任职;对于其他兼并重组的企业,党组织可采取撤销和设立相互衔接的方式进行;对于确实软弱涣散或领导不力,发挥不了政治核心作用的党组织,要及时调整。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原主管单位确已不存在的,其党的工作要由企业所在地党委负责。
六、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凡是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到外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党员,要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配发《流动党员活动证》。退离休后在异地定居或生活半年以上的党员,原则上要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实施关闭、破产企业中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员,组织关系要转到本人居住地,对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党员,要组建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正常开展活动。要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参加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基层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组织处理。
七、要妥善解决好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活动经费问题。按照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活动经费不足部分,从企事业管理费中列支,年初由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同行政领导班子协调后列入本单位财务计划。计划范围内的开支,由党组织负责人审批。如有大的合理开支,经党组织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单位行政领导应给予解决。企事业单位所属部门、基层单位有经济收入的,比照以上规定解决本级党组织的活动经费。
八、要加强企事业单位党务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党务政工干部的培养,全面提高党务政工干部素质,建立一支既懂党务又懂技术业务工作的复合型党务政工干部队伍。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党务政工干部,重视解决党务政工干部的实际问题,专职党务工作者的职级待遇、职称评聘、学习培训和奖金分配等,应与同级行政业务干部一视同仁。
九、要建立完善党建工作责任机制和运行机制。厅局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党建工作的指导。机关党委要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工作的直接领导。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应具备做好党建工作和经济工作的双重素质,并担负起三个文明一起抓的责任。对党政“一肩挑”的负责人,既要考核抓经济业务工作成绩,也要考核抓党建工作的成绩。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和完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制定考评标准和办法。
十、要加强分类指导工作。对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各项制度和部署的各项工作,除明文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不执行的以外,企事业单位都要认真抓好落实。但企事业单位在完成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具体计划、步骤和方法、形式,可以结合实际,自行安排。机关党委在安排部署工作时,要区别机关和企事业不同的实际,区别企事业单位不同的经济状况,有针对性地分别提出目标和要求,不搞“一刀切”。要强化对企事业单位党建工作指导和帮助,在服务上下功夫,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解决实际问题。
中共安徽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3年12月9日